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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
行政处罚决定书(江)应急罚﹝2020﹞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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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对人名称
江门市安兴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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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一社会信用代码
9144070375451607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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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名称
违反了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1 号)第二十二条第(五)项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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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类别
警告;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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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事由
江门市安兴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,涉嫌违反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1号)第二十二条第(五)项,建议立案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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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依据
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)第三十条“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:……(十)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、关键危险 有害因素漏项、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、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,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……”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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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结果
行政处罚决定书 (江)应急罚〔2020〕7 号 被处罚单位:江门市安兴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: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东26号6、7楼 邮政编码:529000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王伟 职务:总经理 联系电话:13822331531 违法事实及证据: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(共有七份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 错误)。主要证据有:现场检查记录 1 份、现场照片 4 张、调查询问笔录 3 份。 以上事实违反了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1 号 )第二十二条第(五)项的规定,依据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令 1 号)第三十条第(十)项的规定,决定给予警告,并处人民币 5000 元(伍仟元 整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 处以罚款的,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指定银行(详见《江门市非税收入罚 款通知书 NO:JM02000030083》),账号号(详见《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NO:JM0200 0030083》),并将收费银行出具的第三联发票交回江门市应急管理局,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\%加处罚款。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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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决定日期
2020-12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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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机构
江门市应急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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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状态
正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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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更新时间
2021-10-21